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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为何要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吗?

文章出处:行业资讯 责任编辑:东莞鼎盛环保顾问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0-04-25
  

你知道为何要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吗?

随着对环保工作的愈发重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对于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验收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对于没有能力编制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单位,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环评报告批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告(含现有生产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标明主要污染源位置、排水管网、厂界和厂界周围环境情况);环保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等。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实质上就是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检查。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竣工环保验收的作用:

1、防止产生新污染;

2、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建设;

3、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与污染治理同步进行;

4、保证治理污染的效果。